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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光彩事业武汉促进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武汉市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港澳台侨工商界经济人士自愿组成,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实施社会扶贫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地方性非营利性民间社会团体。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武汉市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为参与主体,按照自觉自愿、互惠互利、义利兼顾的原则,贯彻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的精神,配合国家经济建设和发展战略,广泛动员市内非公有制企业及海外、港澳台地区工商社团、企业和人士,按照经济规律,立足本市、面向全省、走向全国,在“老、少、边、穷”地区和其它有关地区,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开发,为贫困群众的脱贫致富,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我市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各地区的共同富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武汉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武汉市委统战部。 本会在中共武汉市委统战部、武汉市工商联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0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鼓励、支持、推动市内非公有制企业到“老、少、边、穷”地区和其它有关地区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培训人才、安排就业,开展形式多样的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
(二)为参与光彩事业的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帮助协调关系,牵线搭桥,排忧解难。
(三)举办光彩事业项目,开展光彩事业活动。
(四)推动光彩事业发展,总结经验,推广典型,表彰先进,沟通信息,反映情况。
(五)动员海外、港澳台地区工商团体、企业和人士同“老、少、边、穷”地区和其它有关地区开展形式多样的经济技术合作,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和其它有关地区的对外经济技术文化交流与协作。
(六)与国际上相关的民间扶贫机构建立联系,发展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加强相互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采取理事会员制,理事从参加光彩事业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和有关方面负责人中推举产生。
第七条 本会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并愿意加入本会。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光彩事业活动。
第八条 本会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理事的义务:
(一)维护本会的名誉,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 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条 理事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理事如果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议由常务理事会组织召开,每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和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本会有关事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召集,每半年或每一年召开一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理事会的决议;
(二)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报告;
(三)提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的选任名单;
(四) 审核和授予本会设立的各种荣誉和奖励;
(五)确定本会每年重大活动和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本会设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设在市委统战部经济处;秘书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工商联。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设立执行会长。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市内企事业单位、团体和各界人士的赞助和捐赠;
(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的赞助和捐赠;
(三)国内外相关友好团体、企业和人士的赞助和捐赠;
(四)接受国家机关、部门、团体委托业务的资助;
(五)从事与光彩事业有关的活动的收入;
(六)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用所筹资金建立推动光彩事业各项工作的专项基金;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建立投资实体。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作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经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务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6年6月2日中国光彩事业武汉促进会第四届理事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修改权和解释权均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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